
49歲的張某謊稱“有關系”,能買到低價房,先后詐騙5人100余萬元。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
今年49歲的張某系臺灣人,2006年到新疆石河子市定居,主要從事通訊光纜和自動化個體經營。2012年至2015年期間,張凱利用在南疆辦工程,和房地產商稍有聯系,便謊稱有能力購買到低于市場價格的房屋,以此為由先后多次向其朋友孫瑞、陳羽及張軍、其妻子的弟弟葉華和妹妹葉楠處收取房款及好處費18.676萬元,20.976萬元、32.888萬元、22萬元、28.752萬元,共計117.292萬元。后并未購買到便宜房屋,被害人多次催促張某買房一事,張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直至聯系不到張某本人。
2016年9月8日,被害人張軍在石河子某汽車修理廠找到張某,遂打電話報警,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害人張軍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隨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張某隨身攜帶的銀行卡7張、手機、錢包等物品,經公安機關對銀行卡進行查詢,卡內均無余額。經詢問,被告人張某自述錢款被其揮霍或挪用到南疆的工程。該卡系被告人前妻葉茹所有,故于2016年12月8日將扣押物品全部發還葉茹。
另查,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妻子葉茹退還被害人孫瑞6萬元,2015年11月,被告人張某與其妻子葉茹離婚。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12日,石河子市人民檢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張凱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凱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有能力購買低價房屋的事實,多次騙取多人現金共計117.292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石河子市法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孫瑞現金12.676萬元,退賠被害人陳羽現金20.976萬元,退賠被害人葉楠現金28.752萬元,退賠被害人葉華現金22萬元,退賠被害人張軍現金32.8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