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重要的改革任務,自改革開放至今,行政體制改革見諸各種文本,向來被執政黨所強調。三中全會被視為深化改革的里程碑,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作出了部署,接下來兌現改革承諾至關重要。針對備受關注的事業單位改革,日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改革可更好提供公共服務,相關措施則主要包括:推進事業單位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加快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其職能定位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一方面,它具有濃厚的行政背景,人事制度、薪酬及養老等均參考公務員,另一方面,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事業單位往往又變身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在現有的架構體系中,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往往具有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的雙重職能。
事業單位是大政府模式的體現,在計劃經濟時代,它是政府管理社會的重要手段,隨著改革開放逐漸深入,市場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社會活力得以提升,而事業單位與改革的沖突,政府與社會的緊張關系也日益顯現。作為特定時代的特定產物,它體現出社會經濟體制格格不入的一面,而改革波及面之廣,又意味著注定成為改革的敏感地帶,從過去推動績效工資、養老金變軌的艱難歷程不難看出,這個影響3000萬事業單位員工命運的改革,必將成為改革的“硬骨頭”。
“行政體制改革直接關系政府部門權力格局的調整,各種利益矛盾和復雜問題交織,許多時候繞不開、躲不過。”事業單位改革的困難主要在于,它關系到轉變政府職能,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等核心議題,就其本質而言,改革是一個“去行政化”、“去權力化”的過程。
事業單位的角色定位主要包括行政職能、生產經營、公益服務三個方面,按照2012年4月下發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改革的目標是: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改革的重心在后兩項。
突出事業單位的經營、公益屬性,意味著事業單位將淡化其行政色彩,重視公共服務方面的職能,故今后的改革必然經歷一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界定與選擇,就其本質而言,須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一方面,事業單位應承擔相應的公共服務職能,改革并非全身而退,而是“戰略性撤退”,在強調“去行政化”的同時亦要突出固有的責任;另一方面,對于留下來的空白,須允許社會接手。因此,改革要革自己的命,即放權,同時還要激活社會活力,即賦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完善,很多事業單位承擔的工作完全可交由社會來完成,近年來,以公益慈善領域為代表,相關事業單位自身的問題暴露后,社會組織表現出十足的活力。改革是問題倒逼的結果,在2012年3月19日的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提出“公共服務可適當交給社會組織承擔”,此后自上而下對社會組織松綁的舉措持續不斷。與此同時,“社會建設”悄然登上了中國社會的輿論舞臺,作為一個熱門詞匯,詮釋了政府與民間的改革共識。
2012年4月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下發后,不乏解讀認為此意見意味著改革“終于進入實質操作階段”。當初的改革要求是,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過渡期事業編制只減不增。三中全會過后,改革“涉險灘”,事業單位改革應有更多實質作為。
(原標題:[社論]事業單位改革須放權與賦權并重)
(編輯:SN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