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記者鄒柳洲 通訊員王創輝
東莞燃料原董事長李志榮被控受賄過千萬,檢方認為買房額外優惠均系賄賂
昨日,東莞市燃料工業總公司原董事長兼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志榮涉嫌受賄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第二日開庭,李志榮被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1000多萬元。
承攬了所在公司常規項目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2年,東莞市燃料工業總公司(下稱“東莞燃料”)原董事長兼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下稱“東莞新奧”)原董事長李志榮,東莞燃料原副總經理、東莞市管道煤氣工程公司(下稱“東莞管道煤氣”)原總經理兼東莞新奧燃氣原董事吳世忠在擔任東莞新奧董事長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李、吳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河北×公司賄賂款1864萬余元,李志榮個人收受廣東某房地產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某房地產集團”)賄賂636萬余元。2007年,河北×公司為了承攬東莞新奧的工程,向李志榮、吳世忠提議成立東莞新某公司,以新某公司為名承攬東莞新奧的工程,李志榮表示同意,并安排吳世忠負責相關事宜。
隨后,李志榮、吳世忠等人先成立了東莞德溢公司(其中李志榮、吳世忠占股55%),再以該公司與河北×公司的名義共同入股東莞新某公司。東莞新某公司成立后,承攬了東莞新奧的常規工程項目,但由于缺乏相關施工資質,轉手將工程全包給河北×公司的關聯公司即東莞×公司(名義上提供所謂協調服務),李志榮、吳世忠則憑空從工程利潤中分成。
2009年至2012年期間,河北×公司以利潤分紅款名義送給李志榮、吳世忠等人共計1864萬余元,其中,李志榮分得660萬余元,吳世忠分得493萬元。
拿低價天然氣獲買房優惠
某房地產集團于2009年4月投資成立東莞市小巴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小巴公司”),為降低運營成本,某房地產集團經營者找到李志榮,請求按照居民用氣3.6元/立方米的低價向小巴公司供應車用天然氣,并承諾給予好處,李志榮同意,雙方就此簽訂供銷合同。
2011年1月,李志榮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某房地產集團購買某樓盤13棟20號、21號兩套房產,獲得額外優惠分別是140萬余元和163萬余元。同年12月,李志榮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某房地產集團購買某樓盤15幢3002房,獲得額外優惠333萬余元。上述額外優惠均系賄賂,共計636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志榮、吳世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SN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