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電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于今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司法解釋,具有包括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50%確定。
司法解釋指出,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或自殺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司法解釋指出,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原標題:搶奪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今起施行)
(編輯:SN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