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 張葉 繪
兒子搶劫殺人后,母親在勸其投案自首沒成功的情況下,反而幫助兒子燒毀作案時候的衣物,還給了他2000元作為路費,讓其逃往外地,最終自己也被送進了牢房。昨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毀滅證據、窩藏案的被告人蒙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判決后,引起了不少人的關注。有市民認為,舐犢情深,母親護著兒子是天性,四年有期徒刑有些重了。南大刑法專家也認為四年判罰值得商榷,他指出刑罰不能忽視親情倫理的重要價值,在起到懲戒作用,杜絕當事人再犯罪的可能時,量刑就應當能輕則輕。
直系親屬對犯罪分子“親親相隱”可能涉罪——
1 窩藏、包庇罪
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與判決
兒子殺人,母親毀滅證據提供路費
在常州打工的蒙某,今年40歲,來自貴州,她是四個孩子的母親,大兒子韋某今年19歲,最小的孩子才5歲。今年7月16日,大兒子韋某因為經濟拮據,竄至常州市武進區的戴家橋,見被害人鄧某孤身一人騎電動車經過,便騎車尾隨在后,將鄧某電動車撞倒。在持刀對鄧某實施搶劫過程中,遭鄧某奮力反抗,韋某怕被人發現,連續用刀捅鄧某致死并搶走一只手機。
該案發生后,韋某回到常州住地,蒙某見兒子回來,當時并沒有發現異常,直到韋某的女朋友上門來說韋某殺了人,蒙某才知道原來兒子闖了大禍。當時韋某整理了一包衣物讓母親幫忙扔掉,除此之外還有一只黑色手機。蒙某悄悄把這包衣服帶出家,偷偷燒毀了。
蒙某在法庭上說:“當時家里人知道韋某殺人后,都勸他去自首,韋某自己也同意了,但是他知道自首肯定要吃官司,回不來了,就想把女朋友安頓好,所以打算先帶女朋友回到貴州給老家的奶奶看看,然后再回來自首。于是我給了他2000元作為路費。”
之后韋某和女友開始了逃亡之路,常州警方于7月18日,在貴州高速都勻北服務區將韋某抓獲。
在庭審中,蒙某始終都在哭,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十分后悔。
[判決]兩罪并罰判刑四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蒙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務,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兩罪并罰。被告人蒙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昨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蒙某有期徒刑四年。
他們說
律師:量刑適當沒問題
“從法院的量刑來看,已經考慮到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直系親屬這一情況以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節,確實屬于從輕處罰。如果是司法人員利用公權力對調查進行干預,制造假證據,幫助其躲藏的話,肯定就不是這樣的刑罰了。”
“如果韋某原本就住在家里,案發后只是回家,被告人蒙某沒有為其提供‘盤纏’,也不幫助其毀滅證據,即便蒙某不‘大義滅親’,也是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徐宏偉律師就此案表示,法院量刑沒問題。
有市民說,判得有點重
“感覺挺重的,這個母親其實并沒有想要去幫兒子隱匿罪行,反而是積極勸說他去自首。”——市民宋小姐聽說了案情后唏噓不已。
“我國漢代刑法里就有‘親親得相首匿’的說法,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有罪不僅不用向官府告發,反而應當相互包庇隱瞞,不用承擔責任。”——市民彭先生說,這種做法比較符合人性。
“我不清楚具體的法條,法院這樣判肯定是有法律依據。我只是感覺,立法能否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考慮一下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感受。”
——市民王女士認為,要讓普通人都做到大義滅親有些難。
法律與情理之辯
刑法專家孫國祥認為
直系親屬犯窩藏罪可從輕處罰
“從情理上說,如果是直系親屬故意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幫他毀滅證據,與一般社會人員相比,在量刑時會輕一些。”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孫國祥談到這起案件時,作出上述表示。
在常州武進這起案件的“構罪”上,孫國祥認同法院以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來定罪,但在量刑方面,孫國祥提出了不同見解。
直系親屬在量刑方面可以從輕處罰
對蒙某的犯罪行為,法院一審認定蒙某情節嚴重,以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兩罪并罰判刑4年。
孫國祥教授說,根據刑法,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蒙某“情節嚴重”是指幫助兒子燒毀了帶血衣物,而兒子搶劫殺人屬于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不過,公安機關很快抓獲兒子韋某,可見血衣作為證據的重要性是有商量余地的。作為一個母親,這樣選擇是出于親情本能,從情理上可以理解,從量刑上個人覺得是應該從輕處罰的。
再看窩藏罪的量刑,根據刑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窩藏罪行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該案中,蒙某給了搶劫殺人的兒子2000元跑路錢,是否算得上“情節嚴重”,乃至于必須判處實刑而非緩刑來懲戒,孫國祥教授認為,這一點值得斟酌。
判罰不能忽視“親情倫理”
“母親勸兒子自首沒成,給兒子2000元跑路,對其判處實刑的確有法可依。畢竟,對近親屬窩藏、包庇已犯罪的親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可以免除處罰。”不過孫國祥教授認為,現在的判罰有點兒重,從法律的社會效果來看,從輕處罰乃至判處緩刑也未嘗不可。
事實上,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親屬對犯罪分子“知情不舉”,公安機關通常不會追究,法院也不會去處以刑罰。所以,很多學者認為,近親屬即便窩藏了犯罪分子,從“親親相隱”的傳統來看,也不應該構成窩藏罪。
孫國祥認為,長期以來,我國的刑事處罰大多強調“社會利益為重”,而忽視親情倫理的重要價值。但從長遠來看,親情倫理是社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到對維護社會和諧,小到對家庭成員糾正錯誤,都有極端重要的意義。該案的判罰就涉及到價值選擇的問題。“法律是治病救人的,只要能起到懲戒作用,杜絕當事人再犯罪的可能,那么在量刑時就應當能輕則輕。”
新修訂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在免除近親屬質證義務方面,明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用必須出庭指證親人犯罪,這在維護社會親情倫理方面有了很大進步,也算是一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