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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時事
夫妻離婚分房 收據上多一行字男方多得20萬補償
[ 編輯:admincn | 時間:2013-11-10 00:19:41 | 瀏覽:次 | 來源: | 作者: ]

“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變老”,當愛情好不容易修成婚姻的正果,白頭偕老的愿景邁開了第一步,擺在你面前的卻是一堆關于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產權歸屬的各種協議,你是否覺得大煞風景?雖說這樣的白紙黑字自然更有利于避免日后分道揚鑣時的種種糾紛,但在我國,簽定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妻比例仍然不高。這不是偏見,我國自古的民族文化心理使然。有了設防之心,終究覺得有了隔閡,那糾紛協議早晚會“如你所愿”地派上用場。《婚姻法》解釋三剛出臺時,因為被認為太不人性化,曾招來不少罵聲,但仔細想想,立法者顯然用心良苦:你們不愿去撕破臉皮做婚前約定的,我來規定。設防,本來就不是夫妻之間要做的,還是交給法律吧。

林琳和黃云戀愛期間,雙方父母出資為他們買了套房,房產登記在林琳名下。可結婚沒幾年,兩人就鬧離婚,并為這套房打起了官司。林琳認為,房子是她的婚前財產,該歸她。而黃云認為,房子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房子該怎么分?

最終,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理認定,按照黃云父母出具的收條上顯示,他們出資是為兒子買房用,因此該套房應屬于林琳和黃云按份共有,雙方按出資份額分配。法院判決,按照該房的升值價,林琳除了要支付黃云父母所出房款外,還要多付20萬補償金。近日,該案已執行完畢。如今一套房動輒近百萬,父母出資給子女婚前買房很普遍。法官特別提醒,父母婚前給子女買房,最好協議約定好權屬份額,以免雙方離婚時,一方利益受損。

案件關鍵 是借款 還是共同買房?

武鳴小伙黃云是獨生子,高中時,他就與同學林琳戀愛。為了讓兩人能早日有個家,早在2006年,雙方父母就出資35萬元,以林琳的名義在南寧市江南區某小區買了套房。其中,黃云的父母出資20萬元,林琳的父母拿到這20萬元后,出具了一張收條:“今收到黃云父母20萬元,用來給黃云、林琳買房。”

2008年起,兩人大學相繼畢業后便留在南寧工作。沒多久,兩人便登記結婚。可婚后兩年,林琳就因為丈夫黃云對她態度冷淡提出離婚。后來兩人雖未離婚,但一直分居。2011年底,林琳再次將黃云告上南寧市江南區法院,要求離婚,并認為他們居住的房子,是她婚前購買且登記在她一人名下,屬于她婚前的個人財產,她愿意補償20萬元給黃云。

黃云并不想離婚,他說是工作后壓力大,加上自己生病才疏忽了林琳。至于房子,他認為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當初他父母出資20萬,出了大頭。這房子應該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林琳堅稱,那20萬是黃云父母借給他們的借款,沒用來買房。

法院判決 女方補償男方4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兩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準予離婚。對爭議的房屋,是雙方以林琳的名義于婚前購買,因此該房屋應以出資額為依據,以按份共有處理。由于房子登記在林琳名下,且目前由林琳及家人居住,對房子分割給林琳雙方均無異議,林琳應按黃云應有的份額給予補償。

林琳主張黃云父母所出的20萬元是借款,而她父母出具的收條上已經明確寫明該筆款項用于購買房產。從現實生活中反映的情況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由于黃云父母沒有明確作出20萬元房款是贈與黃云、林琳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是對黃云個人的贈與。

按照黃云與林琳對該房屋的出資比例為4:3,黃云應對該房屋享有4/7的份額。該套房的市場評估價為70萬元。2012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林琳應補償黃云40萬元。林琳對該判決不服,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林琳并未主動履行。黃云申請強制執行,近日,在法官見證下,林琳支付完畢補償款。

法官建議 可細讀《婚姻法》 幾個解釋

如今一套房子動輒上百萬,在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購置婚房非常普遍。他們該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及子女的權益?11月7日,記者采訪了主審林琳一案的蘇法官。

蘇法官告訴記者,我國《婚姻法》解釋(二)及解釋(三),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通過這條法規,已經明確,父母為子女婚前購買的房屋,屬于對子女一人的贈與,屬于子女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

蘇法官還建議,父母為子女購房,如礙于情面沒有約定房屋產權歸屬和份額的,最好保留出資的原始憑證。這樣子女婚姻生變后,也算有了依據,按照法律明確規定處理即可。

相關法條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分房知多少?

丈夫房貸付得多離婚后房產也會分得多?

黃女士咨詢:2011年,我跟丈夫婚后一起買了一套房,首付和房貸都是共同支付的,房貸有30年,但是到現在房產證沒有辦理下來。在還貸時丈夫還得比較多,而平時家庭開銷主要由我負責。現在我和老公要離婚,我想咨詢一下律師,這樣的情況下,我分到的房產會不會比我丈夫少?

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李哲林律師:按照我國的法律,婚后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都屬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當均等分割。此外,如果有一方出現有重婚、虐待、遺棄等行為過錯,還需支付另一方一定的賠償金。像黃女士提到的老公還貸款比較多的情況,這對法院判決房產分割不構成影響。此外,房貸即使在婚后也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雙方要一并算清楚。

夫妻共同出錢建房離婚后我為何不能分到房產?

某女士咨詢:我跟老公結婚十年了,婚后我們賣掉了當初一起買的出租車并申請貸款后,共獲得了十幾萬元,在農村的自家地建了一棟樓房。現在我老公要跟我離婚,但是卻不承認建房的錢是來自賣出租車和貸款的這十幾萬元,而是說建房錢來自他母親獲得的危房改造費,還說這個房子我沒有份。而且,我發現丈夫在外面有外遇。我想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我要怎么辦?

韋開林律師答復:根據這位女士反映的這種情況,首先她可以要求她的丈夫拿出證據,證明他母親的危房改造費用在了建房上。如果對方拿不出證據證明,那么這棟房子在法律上仍屬于夫妻婚后財產,按照法律應當均等分割。其次,如果這位女士能夠掌握丈夫有外遇的證據,那么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首先照顧女方,女方不僅能夠獲得更多的財產補償,還存在房子全部歸于女方的可能性。(當代生活報見習記者 李望舒 實習生 譚小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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